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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用于管理县(自治县)下辖的区,我国大陆地区现仅存有2个区公所,分别是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的赵家蓬区公所和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的奎依巴格区公所。
区公所是谁的派出机关
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
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是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
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2、设立机构不同。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3、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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