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店铺、微信公众号、游戏账号、主播账号的权益归属应该如何认定?游戏账号是否可以转让?……随着社会生活的数字化与网络化,网络虚拟财产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些具体而真切的现实问题,都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调整提出了诸多新课题。
我国民法典虽然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正因为这一点,典型的司法个案,便成为探索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规则的主要路径。在此背景下,不久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非常值得关注。因为这不仅是全国首例因借名直播引发的直播账号权益归属纠纷,而且法院在判决中所展示出来的裁判思路,也为以后判决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原告用自己名字注册了网络直播账号,但将账号借给其表妹来做直播,结果表妹一不小心成了网红,相关直播账号上集聚了大量粉丝,直播打赏收入也非常可观。直播平台在发现借名直播的情况后,为落实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将账号认证主体变更为实际从事直播活动的表妹。于是,此账号的最初注册者诉诸法院,主张自己才是直播账号的真正所有者,平台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此案的特点在于如何处理账号主体的“名”与“实”。从“名”的角度看,原告的确是账号最初的注册者,但这是否意味着其可以当然地享有账号权益呢?法院通过分析案件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相比“名”而言,法院更加关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实”,即究竟是谁通过直播账号从事直播活动,附着于直播账号的财产性价值(主要表现为积累的粉丝数量以及影响力等)的形成,究竟是基于谁的贡献。另外,法院还考虑到不同的权益界定,在实践中会产生何种效果,是否有利于鼓励社会价值的创造等。应该说,这种裁判思路值得肯定。
首先,从直播账号商业价值的形成来看,单纯注册一个直播账号,并不需要投入很多资源和精力,且账号本身并不一定值钱,值钱的是账号通过主播的努力和优质的服务,集聚了大量粉丝,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在界定直播账号权益时,不能只看是谁注册了账号,也要看究竟是谁为直播账号商业价值的提升,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基于权益分配上的“汗水原则”,为直播账号价值作出最大贡献的主体,应该享有优先的权益。
其次,在直播账号相关权益的界定中,如果不能坚持基于“实际贡献”的分配和界权原则,会对直播行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在网红经纪公司(MCN)介入参与主播培养的情况下,很多主播虽然以个人名义注册直播账号,但是经纪公司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培养、宣传、包装主播,也会投入大量资源为主播吸引粉丝关注账号。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价值得到巨大提升的直播账号,当然不能认为这纯粹是主播的个人财产,由于其中凝聚着经纪公司的大量投入,所以只有在界权时充分尊重和保护经纪公司的权益,才会产生合理的激励,否则,就存在巨大的“为他人作嫁衣”的风险:主播出名后“携号转会”,让经纪公司的前期投入打了水漂。长此以往,大家都不会愿意做风险投入,而只愿意“摘桃子”。这其实不利于培育新人,也不利于行业发展。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案件的裁判者在判决此案时,还使用了民法上的“添附”概念,来界定和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形成机制,即账号的实际使用者通过将自己的时间与资源投入到账号中,使得后者的价值增加,这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添附,实际使用者基于其添附行为,可享有财产性权益,并且法院特别强调,这部分财产内容,并非是账号本身的原始价值,而是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
在笔者看来,这一裁判思路具有重大价值。它在很大程度上凸显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财产法路径,而淡化了合同路径。因为现在有不少互联网公司利用用户协议,不合理地限制和排除用户对其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典型例子就是网络游戏公司在用户斥巨资购买游戏装备,提升账号价值的情况下,仍强调自己才是游戏账号唯一的所有者,并限制用户对账号进行交易。这种做法显然背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
可以期待,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类似借名直播案件的判决,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上,“实”事求是,注重“实”体公平,会成为一个主导性的界权规则。(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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