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广东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医院、药店、参保人等实行医保信用积分管理,个人信用等级高者可享受信用就医等便利措施;医院、药店信用等级高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可减少受检频次。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用主体包括机构类主体和个人类主体。
(资料图)
机构类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和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范围涵盖医疗保障行政机关职权管理范围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个人类主体,除了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还按国家在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将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了管理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采取动态积分制,根据积分情况将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反映每类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
机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基础分850分,满分1000分;个人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管理,基础分85分,满分100分。根据评分情况,信用等级分为A到E五个等级,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保部门将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在分级分类管理等多个方面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对信用等级为A、B等级且不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分别给予激励措施,如对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对其中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等便利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医疗保障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目前征求意见稿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时间至2023年7月26日。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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