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青岛涵养山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养山公司”)因所生产的“涵养山矿泉水”溴酸盐项目抽检不合格,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同时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情通报显示,今年6月份,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检验报告》,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委托生产者涵养山公司生产的“涵养山矿泉水”(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0日,规格型号:350mL/瓶)经国家级(转移地方)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涵养山公司去年7月份和青岛崂山仰口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产涵养山矿泉水。涉案产品系2019年12月10日委托生产,共生产100箱(24瓶/箱),成本价为0.65元/瓶,99箱由该单位内部消耗,1箱销售给青岛新涵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20元/瓶。
2019年12月26日,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从青岛新涵养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24瓶,经抽检发现,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复检亦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2880.00元,违法所得13.20元。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涵养山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关于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该公司免予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将青岛新涵养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崂山仰口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线索通报至属地局。
天眼查显示,青岛涵养山饮品有限公司2019年6月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陈芳,主要经营桶装水、瓶装水的生产批发以及海参、茶叶、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等产品的批发业务。青岛新涵养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办公用品等的批发零售以及货物进出口业务,陈芳持有该公司7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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